4.本次合併增資發行辛種記名式特別股(以下簡稱辛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發行條件:(1)辛種特別股每股按面額發行,股利率為年利率1.665%。倘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分配不足分派辛種特別股股利時,或因辛種特別股股利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補足。
(2)本公司對於辛種特別股之股利分派由董事會依本公司章程第四十條之一規定擬定盈餘分派議案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經承認後之盈餘分派議案,其中可分派盈餘數額,依序應優先分派予戊種
特別股當年度應得分派之股利,如尚有餘數,再依序分派「庚種特別股一」當年度應得分派之股利,如尚有餘數,再依序分派「庚種特別股二」當年度應得分派之股利,如尚有餘數,再依序分派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得分派之股利,如尚有餘數,再依序分派「辛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利;其後再就其餘額分派與普通股。
(3)辛種特別股之股利以現金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後,由董事會訂定
辛種特別股分派股利除權基準日,據以給付上年度應發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
之股利。發行年度股利之發放,則自發行日(增資基準日)起算,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
日數之比例計算。收回年度之股利發放,則以截至股份收回註銷日計算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
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辛種特別股於收回時或收回後,本公司應於當年度及以後之年度按前款股
利分派順位儘先全數將累積未分派之股利補足之。
(4)辛種特別股股東除依前三款規定領取股利外,不得參加關於普通股或其他特別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
(S)辛種特別股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辛種特別股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6)辛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辛種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辛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於該事項有關之承認及討論事項有表決權。
(7)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辛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均有相同獾利之新股儘先認股權。
(8)半種特別股自發行日起居滿三年,本公司將發行價格收回全部已發行流通在外之辛種特別股。
(9)辛種特別股發行條件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本公司章程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倘主管機關..